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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文件
     
    吉人社联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
    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统计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我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考试工作由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制订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吉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即: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的成绩合格证明。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国家和省内合格两种。国家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确定,省内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国家规定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半天,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资格满5年。
        第八条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合格证在我省有效,有效期限为考试年的下一年度。
        第九条  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可按我省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年限截止日期均为考试报名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评审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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